(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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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
病种数达到三种,则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中症疾病种数达到两种,则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对于投保年龄为17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再给付1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组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重大疾病组数达到五组,则合同终止。
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且合同现金价值为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对于投保年龄为17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再给付1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额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额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 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额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